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5-41253 | 文号 | 丽环发〔2025〕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2月印发了《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 年本)》(丽环发〔2024〕2 号),后生态环境部在2024年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 65号),省生态环境厅在2024年12月和在2025年1月发布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 年本)》(浙环发〔2024〕67 号)和《浙江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试行)》(浙环发〔2025〕5 号),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等审批权限,并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项目以外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承担环境影响报告表等项目。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需对原市本级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进行调整,鉴于当前主要的行政许可事项除环评审批许可事项外,还包括排污许可事项、辐射许可事项、危险废物领域审批以及入河排污口审批等事项,拟对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统一进行整理规范,强化行政许可集成改革增值服务,故制定《丽水市本级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本)》。
二、主要内容
此文件审批权限对象范围主要为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环评文件审批许可事项、排污许可事项、辐射许可事项以及危险废物领域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环评文件审批许可事项的主要调整内容为除部、省审批的项目外其它报告书项目一律由市局审批,上收了部分报告书项目;辐射许可事项主要调整内容为下放Ⅱ、Ⅲ类射线装置等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其它事项基本无调整。
三、意义
按照“动态调整、总体稳定、有收有放、有力监管、效能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了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是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同时,坚持重点高污染项目不下放,保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审批处
联系方式:0578-2217021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