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29 | 文号 | 丽政发〔2018〕59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的通知》将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 调整背景
1、低保标准调整依据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到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1660元。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40%-50%之间确定。”我市决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1660元的42.2%标准确定,全市统一标准700元/月。
2、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调整背景
4月27日市政协第 11期《社情反映》刊登了《建议加快推进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该文反映了推进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陈瑞商主席和王小荣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尽快研究办理。我局接到领导批示件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研,认为:推进特困城乡一体化事关低收入农户生活保障,并且具备资金和政策支持的条件,实施此项工作切实可行。
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通俗讲就是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有费用由地方政府“全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截至6月底,丽水有特困救助供养人员3098人,其中农村2946人,城市152人,农村特困人员占比95%。目前,全市最高青田县1210元/人,最低景宁县887元/人,其中市本级、青田、龙泉、云和已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余6个县(区)1860名特困人员尚未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3、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调整理由
一是省里有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中明确指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存在着供养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拉高标杆、补齐短板,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是条件已具备。1、丽水低保标准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2、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完成,2016年12月1日,全市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3、青田县早在2015年1月率全市之先实施特困生活标准城乡一体化。4、部分县(市、区)乡镇敬老院因撤扩并、消防安全、公建民营、布局规划等问题,许多在乡镇敬老院供养的人员搬到城市养老院与城市特困人员一起集中供养,以松阳、庆元为例,分别有221人、216人城乡一起集中供养,分别占特困总数的88%、87%。
三是促进多赢。实行城乡一体化,可以一举多得。1、能多争取省级补助资金。 2、提高农村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如果6个县(市、区)城乡特困统一标准,农村特困月人均将提高203.5元,年人均提高2443元。
四是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小。特困供养资金,由地方政府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各地。据民政部门测算,若实行城乡一体化,6个县(市、区)年筹措资金约440万元(莲都区、龙泉市112万元、景宁县75万元、遂昌县74万元、松阳县52万元)。按照现在各县(市、区)的实际财力,财政配套压力是可以克服的。
二、 调整方案
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700元/月·人;全市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121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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